为什么说信托具有财产保护的功能 财产保护

为什么说信托具有财产保护的功能 财产保护

根据《信托法》,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相关当事人的个人财产,即不属于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,在信托存续期间,不论信托相关当事人发生何种债务纠纷,其债务追偿或破产清算都不会涉及到该信托财产。

当然这个是有前提条件的,即本身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时是委托人合法持有的非债务资产。

举个简单例子,委托人目前有2000万资产,无负债,他现在拿出1000万资产(不局限于现金)做了一个自益信托(委托人即受益人),期限10年。

而后5年后,委托人对外负债2000万,资产1500万,进行破产清算,虽然仍有500万的债务缺口,但法院无权对之前设立的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。